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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督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卫明、朱建刚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卫明,朱建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浙0109民督860号申请人:马卫明。被申请人:朱建刚。申请人马卫明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马卫明称,2016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因生意周转需要向申请人借款200000元,并承诺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该款经申请人多次催讨未果。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由被申请人朱建刚出具的借条一份,要求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借款2000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朱建刚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马卫明借款200000元。申请费1433元,由朱建刚负担。被申请人朱建刚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证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举证的,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璘哲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程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