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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执3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杨红莉与李赵侠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莉,李赵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3299号申请执行人:杨红莉,女,汉族,1986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李赵侠男,汉族,1980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红莉与被执行人李赵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74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赵侠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红莉于2016-10-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四查”及最高法院“点对点”、“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在铜梁有门市,但该门市有抵押,抵押金额为25万元,在大足龙水有一套住房,贷款金额为35万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1执32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后亚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代理审判员  郭 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