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刚绪涛与刘政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刚绪涛,刘政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715号申请执行人:刚绪涛,男。被执行人:刘政卫。委托代理人:衣杰荣,男。本院在执行刚绪涛与刘政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文武审 判 员 张赫岩代理审判员 徐 策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