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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白志强与刘爱云、王昌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志强,刘爱云,王昌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692号原告白志强,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县塔湾镇富园则村.被告刘爱云,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海则滩村柳树湾村。被告王昌林,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人民路转盘阳光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志强与被告刘爱云、王昌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志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志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田 苗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耀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