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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文雅与王艳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雅,王艳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1528号申请人:王文雅,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阳县。被申请人:王艳超,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安新县。本院在审理王文雅与王艳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艳超驾驶的冀F×××××号重型货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艳超驾驶的冀F×××××号重型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雅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