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8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文雅与王艳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雅,王艳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1528号申请人:王文雅,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阳县。被申请人:王艳超,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安新县。本院在审理王文雅与王艳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艳超驾驶的冀F×××××号重型货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艳超驾驶的冀F×××××号重型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雅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