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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7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冯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冯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7347号原告蔡某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蔡某某与冯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徐明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