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仲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成世芳国内仲裁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成世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仲执字第34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负责人:余江,行长。被执行人:成世芳。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成世芳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渝仲字第775号裁决书已生效,因成世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申请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成世芳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102号59幢16-5#房屋,并将上述房屋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完成了司法评估,现因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处置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渝五中法仲执字第3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审 判 长 钱 洁审 判 员 宋 仆代理审判员 栗宏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承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