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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2执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小军与田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军,田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2执171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军,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委托代理人:周正芳,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飞,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现住仁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82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小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飞下落不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田飞的房屋、车辆登记信息以及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田飞尚欠案款100000元及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田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小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382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君审判员 王明远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