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40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赵永强、刘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强,刘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40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永强,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刘东,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赵永强与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9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永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永强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1302执4067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陈万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