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02执40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赵永强、刘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强,刘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40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永强,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刘东,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赵永强与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9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永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永强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1302执4067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陈万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