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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执1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河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执1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城东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孔德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河南盛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19号1号楼25层3号。法定代表人:舒蒲娟,董事长。关于河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崔永刚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执11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燕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