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2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赵雪平与陈林韩、郑育云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雪平,陈林韩,郑育云,陈亮,纪美玲,陈建新,李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2349号申请执行人:赵雪平,女,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林韩,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郑育云,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亮,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纪美玲,女,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建新,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李玫,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赵雪平和被执行人陈林韩、郑育云、陈亮、纪美玲、陈建新、李玫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林韩、郑育云、陈亮、纪美玲、陈建新、李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2392655.46元欠款及利息、诉讼费和执行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记录,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0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