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7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苏州瑞尧贸易有限公司与新越百货(苏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瑞尧贸易有限公司,新越百货(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7675号原告:苏州瑞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789号1-6007室。法定代表人:张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言文,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新越百货(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456号。法定代表人:杨东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罡,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瑞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越百货(苏州)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瑞尧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新越百货(苏州)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越百货(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瑞尧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瑞尧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苏州瑞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戈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戴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