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5执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河南承信齿轮传动有限公司、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承信齿轮传动有限公司,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90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承信齿轮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80号长城康桥华城国际中心2117室。法定代表人XX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镇界兴路。法定代表人刘玄,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河南承信齿轮传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16日权利人河南承信齿轮传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1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21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25元、执行费30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1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游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