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9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家灼、陈春敏与陈永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灼,陈春敏,陈永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9008号原告:张家灼,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陈春敏,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嘉琦,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荣,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原告张家灼、陈春敏与被告陈永荣房屋���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张家灼、陈春敏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家灼、陈春敏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灼、陈春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家灼、陈春敏负担。审 判 员 苏天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逸财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