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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军新与蔡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新,蔡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杨军新被执行人蔡建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军新与被执行人蔡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8万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颖审判员  杨建军���判员范伟旭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 心-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