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5执1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杜军梅、段丽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军梅,段丽媛,崔恩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1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军梅,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申请执行人段丽媛,女,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崔恩义,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杜军梅、段丽媛与崔恩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燕代理审判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张东亮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费崇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