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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民终2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梅花因与被上诉人周新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梅花,周新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20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梅花,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枝,男,系上诉人张梅花的儿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立威,长治市屯留县麟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新成,男。上诉人张梅花因与被上诉人周新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2016)晋0424民初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关于本案争议的土地,上诉人张梅花提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欲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其承包地;被上诉人周新成在一审中提交了村委证明,欲证明上诉人张梅花是自动放弃承包地。对于争议土地,原审法院可以追加村委为当事人,以进一步查明上诉人是否系自动放弃承包地?被上诉人是否合法取得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2016)晋0424民初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梅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艳军审判员  姬国强审判员  康 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