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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7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国政与潘学罗、潘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政,潘学罗,潘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7892号申请执行人徐国政,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潘学罗,男,1953年10月31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潘瑜,男,1984年3月1日出生,住同上。本院在执行徐国政与潘学罗、潘瑜(2016)浙0726执789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学罗、潘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78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钦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季程隆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