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执7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国政与潘学罗、潘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政,潘学罗,潘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7892号申请执行人徐国政,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潘学罗,男,1953年10月31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潘瑜,男,1984年3月1日出生,住同上。本院在执行徐国政与潘学罗、潘瑜(2016)浙0726执789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学罗、潘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78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钦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季程隆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