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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6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付万喜与上海商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高峰、范瑞婵、顾麒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万喜,上海商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高峰,范瑞婵,顾麒麟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124号之一申请人:付万喜,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庆明,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鸿雁,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商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一层124室。法定代表人:赵高峰,董事长。被申请人:赵高峰,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上列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玉舟,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瑞婵,女,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告:顾麒麟,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付万喜与被告上海商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富公司)、赵高峰、范瑞婵、顾麒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依原告申请作出(2016)沪0115民初6124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商富公司、赵高峰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93,870元的财产。后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实际冻结商富公司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支行的账户,保全金额为14,336.30元;冻结赵高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俱进路支行的账户,保全金额为121.2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赵高峰、范瑞婵和顾麒麟的诉讼请求,并放弃要求商富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6,000元及原告员工工资、房租等直接损失47,1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应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赵高峰价值人民币493,87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商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3,12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捷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人民陪审员  肖晓彤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弘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