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建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704号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被执行人杨建国,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杨建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9238元,诉讼费17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79238元,诉讼费17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志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