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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18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晋江市汇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磁灶三友(兄弟)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汇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磁灶三友(兄弟)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8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下林办沟头居委会嘉新商业城411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516344-0。法定代表人:詹智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秀芬,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汇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官田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5434235-3。法定代表人:陈金兴,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磁灶三友(兄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香埔头4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1190392-X。法定代表人:吴友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晋江市汇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磁灶三友(兄弟)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玲审判员  李思三审判员  陈筑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思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