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徐某罚金一案报告财产令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6)皖1204执1160号徐某: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的(2016)皖1204执1160号罚金一案,本院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10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令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本院地址:阜阳市颍泉区北京中路189号邮编:236000联系人:宋颍辉联系电话:26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