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9执1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高德美与张弛、张冰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德美,张弛,张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1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德美,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张弛,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张冰,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高德美与张弛、张冰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