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9执1863、1867、1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863、1867、186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县辰双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戴德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服务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于2015年作出的(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339、1711、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萧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三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的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1863、1867、186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