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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民终2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樊祥谱、黄宗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祥谱,黄宗词,黄菁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终2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祥谱,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宗词,男,195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海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菁仙,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上诉人樊祥谱因与被上诉人黄宗词、黄菁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6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祥谱于2016年11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樊祥谱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樊祥谱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仍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上诉人樊祥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彦敏审 判 员  郭 海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骥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