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7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良辉与吴兴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良辉,吴兴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7133号原告:黄良辉,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吴兴里,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新、傅育纯,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原告黄良辉与被告吴兴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黄良辉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良辉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良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黄良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瑞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彬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