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2执2706号

张凤华、河间市钢丝绳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凤华,河间市钢丝绳厂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2706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华,女,汉族,1951年6月11日生,住任丘市。被执行人河间市钢丝绳厂,住所地:河间市城苑西路10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向被执行人河间市钢丝绳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世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间市钢丝绳厂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占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河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