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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沈某某分家析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沈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219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沈某某本院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金 锋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莉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