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4524号
原告:大连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谢新宇,该公司经理。
被告:孙德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与被告孙德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大连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连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孙德斌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曲伟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雯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