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8043号移交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高新路788号。法定代表人陈晓君,院长。被执行人黄广举,务工。被告人黄广举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9刑初84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书明确:被告人黄广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被告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9月29日将案件移交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执行费用5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黄广举在本院辖区范围内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情况,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对被执行人黄广举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的北京牌小型汽车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11月7日至2018年11月6日止)。本院依法将黄广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决定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执、车辆查询回单、调查证明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罚金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罚金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刑初843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长安
审 判 员 唐 韧
代理
审判员 吴龙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坤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