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06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维忠与苏东方、苏凤香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忠,苏东方,苏凤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6执90号申请执行人:张维忠,男,汉族。被执行人:苏东方,男,汉族。被执行人:苏凤香,女,汉族。张维忠申请执行苏东方、苏凤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苏东方、苏凤香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张维忠申请执行苏东方、苏凤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06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郐 滨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瑛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