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11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瞿建华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张家港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建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张家港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1853号原告:瞿建华。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张家港商场。负责人:PatriceLucienGilbertGenet,该商场营运总监。委托代理人:祁伟,该商场员工。委托代理人:杨伟立,该商场员工。原告瞿建华诉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张家港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瞿建华于2016年11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瞿建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瞿建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