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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2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陈桂来与姚翠鹏、梁永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来,姚翠鹏,梁永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2民初1880号原告陈桂来,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藤县。委托代理人胡金萍,广西藤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翠鹏,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藤县。被告梁永运,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来与被告姚翠鹏、梁永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梁永运庭外协商清楚,梁永运已经全部还清有关借款款项为由,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来以被告梁永运已经全部还清有关借款款项为由,主动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没有继续审理的需要,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桂来负担。审判员  黄建朝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斌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