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夏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仝雁斌与被执行人楚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某某,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夏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仝某某,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轩某某被执行人楚某某,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仝某某与被执行人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2)夏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仝某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2)夏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李庆闽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解德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