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高强与李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强,梁海,李春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2057号原告:高强,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梁海,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李春玲,女,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强诉被告梁海、李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海、李春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诉讼保全费40.00元,由原告高强承担。审判员 李福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嘉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