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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10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褚阳阳与被告西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阳阳,西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10265号原告褚阳阳,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雷鸣,男,系原告褚阳阳父亲。被告西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陇海大酒店***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710110642A。法定代表人郑芙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永琦,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褚阳阳与被告西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褚阳阳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阳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阳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褚阳阳已预交),由原告褚阳阳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褚阳阳。审 判 长  史丽妮代理审判员  郭丽华人民陪审员  贺群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尚拥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