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唐旺争与王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旺争,王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唐旺争,男,汉族,1967年1月21日生,户内是孝感市人,高中文化,现住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汪长松,云南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卫、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初中文化,现住昆明市北市区。申请执行人唐旺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73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卫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管局、车管所、银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王卫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庭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夏宇执行员 罗 剑执行员 王成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峰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