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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申字1011号

轩奇与开封市龙亭区柳园口乡人民政府、开封市城区国土资源局柳园口国土资源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豫申字1011号轩奇:你因诉开封市龙亭区柳园口乡人民政府、开封市城区国土资源局柳园口国土资源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2行终2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承担提出申请的事实的举证责任。本案中,你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已向开封市龙亭区柳园口乡人民政府、开封市城区国土资源局柳园口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了申请,故你要求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你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不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