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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1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某行与张某乙、郝某、张某甲、张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为营,郝巧玲,张为彬,张金柱,赵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7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青年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16624563-0.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为营,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郝巧玲(系张为营配偶),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为彬,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张金柱,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赵陆峰,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为营、郝巧玲、张为彬、张金柱、赵陆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树青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晨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