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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华与吉林市福滨货运处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吉林市福滨货运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刘华。被执行人:吉林市福滨货运处。本院在执行刘华与吉林市福滨货运处劳动争议一案中,经四查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颖审判员  韩晓峰审判员  裴广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博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