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华与吉林市福滨货运处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吉林市福滨货运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刘华。被执行人:吉林市福滨货运处。本院在执行刘华与吉林市福滨货运处劳动争议一案中,经四查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颖审判员 韩晓峰审判员 裴广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博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