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3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闫德有与鹤壁市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德有,鹤壁市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611民初3614号原告闫德有,男,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国如,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鹤壁市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汽车站。法定代表人:温新生,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李明,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西侧华府景园12号楼2单元1、2层东户。法定代表人:XX,任副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闫水芳,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或者反诉,代领法律文书。原告告闫德有与被告鹤壁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出租车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险安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德有的委托代理人李国如,被告通达出租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被告亚太财险安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水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德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332.4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5日,原告驾驶电动车与被告通达出租车公司的员工徐梦丽驾驶的豫F×××××号出租车在淇滨区鹤煤大道与华夏南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经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被告通达出租车公司的员工徐梦丽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豫F×××××号轿车在被告亚太财险安阳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亚太财险安阳支公司辩称,原告诉请过高,其公司依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以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及误工费不予承担。被告通达出租车公司辩称,同被告亚太财险安阳支公司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7月5日,原告驾驶电动车与被告通达出租车公司的员工徐梦丽驾驶豫F×××××号出租车在淇滨区鹤煤大道与华夏南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双方车辆损坏,原告闫德有受伤。事故发生后,经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被告通达出租车公司的员工徐梦丽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闫德有受伤后,于2016年7月5日在鹤壁市中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200元。原告于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8月11日止入鹤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37天,支出医疗费8382.97元。被告通达出租车公司为其所有的豫F×××××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亚太财险安阳支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更名为亚太财险安阳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3月28日9时35分起至2017年3月28日24时止,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3月28日0时起至2017年3月27日24时止,保险限额为500000元。另查明,原告闫德有为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元泉村农民,具有从事农业劳动条件。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被告通达出租车公司的员工徐梦丽驾驶的豫F×××××号小型轿车与骑电动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闫德有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通达出租车公司的员工徐梦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闫德有无责任。原告所遭受的各项损失,被告通达出租车公司应根据其过错程度予以赔偿。因事故发生时,被告通达出租车公司所有的豫F×××××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亚太财险安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闫德有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亚太财险安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部分由通达出租车公司予以赔付。关于原告闫德有的各项诉讼请求:1、医疗费共计8582.97元,均有相关票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1100.17元(10853÷365×37天=1100.17元)元,结合原告闫德有农民身份及具有务农的条件,本院认为应按照河南省农村2015年人均纯收入10853元/年计算,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3、护理费3089.95元(30482元/年÷365天×37天×1=3089.95元),护理费参照2015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30482元/年计算,对此本院予以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37天×30元/天=1110元),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5、交通费370元(37天×10元/天=370元),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6、营养费370元(37天×10元/天=370元),结合原告住院治疗情况及事实,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以上1-6项共计14623.09元。综上,原告闫德有各项合理损失14623.09元未超过被告亚太财险安阳支公司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应由被告亚太财险安阳支公司予以赔偿。被告通达出租车公司不再另行承担赔偿责任。案经调解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闫德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14623.09元;二、驳回原告闫德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元,由原告闫德有负担18元,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文英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