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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5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沈顺锋与福建省龙岩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顺锋,福建省龙岩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5420号申请执行人沈顺锋,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办事处内经济开发中心201、202室。组织机构代码69664046-X。法定代表人余碧丹,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顺锋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福建省龙岩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共有被执行案件49件,被执行标的16817076.72元,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沈顺锋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以总价款464751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本院通过龙岩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北二环路北侧龙州工业园区入口的土地地块,土地使用权证号龙国用(2011)200202号,该地块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抵押贷款金额8000万元,福建省龙岩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地块开发的“香榭景园”项目因开发商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该项目已停止基建,需待该项目完工后,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未售房屋再按债权比例分配给各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银行、福建省工商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等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02执54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张  福  成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志红(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