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5执01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内蒙古亲亲我家整体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彭雁冰、张琳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亲亲我家整体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雁冰,张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5执01196号之一申请人内蒙古亲亲我家整体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云,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彭雁冰,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明星审 判 员 荣 丰代理审判员 云 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立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