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行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林红、谭震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红,谭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行初689号起诉人:林红,女,汉族,1956年5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谭震,男,汉族,1955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001955********,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园林路**号*栋***房。起诉人:谭震,男,汉族,1955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001955********,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园林路**号*栋***房。2016年11月17日,本院收到林红、谭震邮寄的起诉材料,诉称其于2016年9月26日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简称广东省卫计委)邮寄《26号咨询书》、《病历续页43页》,向其咨询《病��续页43页》中记载的患者病情恶化时间、出血量、送手术室时间是否不真实,是否违反了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广东省卫计委收到咨询后,拒不作出客观、专业的咨询意见。起诉人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粤府行复(2016)542号《行政复议告知书》,有错不纠。据此请求法院:1、撤销粤府行复(2016)542号《行政复议告知书》;2、判令广东省人民政府受理起诉人2016年11月1日的行政复议申请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林红、谭震要求广东省卫计委对病历书写问题作出咨询意见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信访机构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答复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答复内容对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林红、谭震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林红、谭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海城审 判 员 吴 云代理审判员 余 彬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俊佳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