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执2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沈阳东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东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宫绍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2824号申请执行人沈阳东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朝鲜族乡曹仲村,组织机构代码66253900-5。法定代表人何立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嘉澳,女,1981年6月15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法务,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1111103-0。法定代表人李兴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金玲,系辽宁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阳北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新东三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79512028J。法定代表人刘永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媛,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辽宁省海城市。被执行人宫绍俊,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辽中县。申请执行人沈阳东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宫绍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武亦兵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博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