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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夏某某与被执行人大连振成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大连振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71号申请人:夏某某被执行人:大连振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经理。申请人夏某某与被执行人大连振成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人未提供执行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甘民初字第63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