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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2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马进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马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220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法定代表人赵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媛媛,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辉,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马进,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监狱管理局退休,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纪秀兰(马进妻子),女,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马进典当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进借款抵押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 杰代理审判员 宣 华代理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艾文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