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大劳人仲调字(2015)第158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申请人请求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大劳人仲调字(2015)第1589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陈宏达审判员 胡岩松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岑小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