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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民初2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彭志刚与陆木平、熊红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志刚,陆木平,熊红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2999号原告:彭志刚,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案件诉讼活动,有权参与案件的调解及和解工作,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项。被告:陆木平,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熊红英,女,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彭志刚与被告陆木平、熊红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彭志刚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彭志刚负担。审判员  徐虹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