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2执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利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利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7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21号。法定代表人:赵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双利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街副57号7号楼2层215号。法定代表人:李忠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双利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志文审 判 员  陈 鹰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搜索“”